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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15-11-12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已经委2015年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五年十月十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 动态监管,进一步落实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 行)》和《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等,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项目经理的质量安 全违法违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建设管 理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 分的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市、区(县)、特定地区管委会的交通、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 防、房屋等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记分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具体实施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登记、告知、复核和记分处理(责令停止执业除外)工作;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实施责令停止执业处理工作。
第四条(记分分值和记分标准)
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 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记分初始分值为零,最高扣分分值不封顶。
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详见附件1,原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条(记分周期)
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
在2015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施工许可的,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
在2015年1月1日之后取得施工许可的,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计算。
依法不需办理施工许可的,按其对应的施工合同信息报送完 成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记分方式)
一次发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分别计算,累 加分值。如果不同记分代码的事项实质属于同一违规违法行为、 事件的,按最高分值记分。
工程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之前已经违规开工的,相关违法违 规行为记分应当补记。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被扣分的项目经理开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单》(附件2)(以下简称《告知单》),并抄送其所在 单位。记分达到需要停止执业或者暂停担任本市项目经理资格分 值的,将《告知单》按照规定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依法依规处理。
涉及行政处罚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做出 行政处罚决定后,按规定对项目经理进行记分。
涉及其他行政措施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 开具相应行政措施单后,按规定对项目经理进行记分。
项目经理依法依规兼任不同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记分处理(责令停止执业除外)由记分后累计分值首先达到处理标准分数 的记分单位实施。
第七条(异议处理)
项目经理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告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记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记分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记分事项的复核,并向被记分人出具《上海市建设 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复核告知单》(附件3)(以 下简称《复核单》)。
经复核,原记分分值、内容需要调整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 变更或者撤销。
项目经理对记分单位复核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单》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记分单位的上级单位提出异议复核申请。
第八条(记分处理)
(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事项的代码有G或GD标识的记分值累积达到12分,项目经理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 定(试行)》,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 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事项的代码有G或GD标识的 记分值累积未达到12分,但是,记分事项的代码有D或GD标识的记分值累积达到12分的,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 全管理履职规定》等,进行以下处理:
1.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记分值达到12分不足20分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向其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个人黄牌警告单》(附件4),对其进行约谈、诫勉谈话,要求其限期提交整改报 告,并责令其参加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强制教育培训。
2.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记分值达到20分不足30分时,除进行上述(二)1.中处理外,项目经理不得参加各类评优活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约谈责任人所在单 位的主管领导,向企业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 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企业黄牌警告单》(附件5)。对项目经理进 行不良行为记录,相关记录将作为对其信用评价的依据,并按照 规定与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享。
3.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记分值达到30分时,除进行上述(二)2.中处理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其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暂停在本市担任项目经理资格通知书》(附件6),在其任职的项目竣工 验收后,暂停其在本市担任项目经理资格1年;超过30分的,在30分基础上每增加10分,暂停期限增加6个月。
(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未达到12分或者达到12分已按照规定处理的,下一周期开始时,记分予以清除。达到 12分,未按照规定接受处理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四)《告知单》《复核单》等记分管理资料应当归入工程项 目监督档案。
第九条(信息系统)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 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系统”,并负责相应的 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信 息系统查询记分有关事项。
第十条(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处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未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记分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及 时查处,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或者其他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住房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