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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15-05-18

哥哥去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2010〕62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六日 

 

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明确管理部门职责 

(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日常监管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二、加强监理企业和人员市场准入监管 

(二)实行监理企业资质达标动态检查制度。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动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为3个月;整改期间该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撤回资质证书。 

(三)实行总监理工程师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工程建安造价超过2亿元或市级重大工程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其他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可兼任不超过两个项目,但兼任项目中必须设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项目总监理代表是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有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驶职责和权力,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只能在一个项目任职。 

(四)实行其他监理从业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本市其他监理从业人员包括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员和项目安全监理员: 

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员是由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经业务培训,持有监理员证书,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项目安全监理员由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持有安全监理员证书的,从事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监理企业应加强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其他监理从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理活动,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五)实行企业和个人信用综合评价制度。企业和个人电子版《诚信手册》动态记录监理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项目信息、各类行为信息和诚信信息。对在沪监理企业开展信用综合评价,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资质资格评定、升级、增项以及招投标等管理的依据。信用记录标准和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另行制定。 

三、加强监理招投标行为监管 

(六)实行招标核费制度。工程监理项目评标办法制定应将监理大纲、人员配备、监理单位的业绩、社会信誉、企业诚信度和提供服务承诺等作为评标主要因素,监理费报价不列入评标办法,监理费应严格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标准确定。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核验监理取费标准。(七)实行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限定制度。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代表原则上只能一人参加评标。招标人代表应具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担任。 

四、加强监理企业合同履约监管 

(八)实行监理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监理企业应按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理合同登记备案,经登记备案的监理合同方可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和综合诚信评价的依据。监理合同中应包括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安全监理员、项目监理员信息。需变更的,变更后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的,还需提供建设单位同意证明,一年内变更不得超过两次。经登记备案的监理合同作为从业人员的业绩依据。 

签订监理合同时,鼓励使用《上海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九)实行监理费足额支付制度。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监理费,并取得监理费银行支付凭证及监理单位发票。 

(十)实行市级建设财力直接支付制度。使用市级建设财力的建设工程实行监理费财政直接支付。在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监理费由财政直接支付。 

五、加强工程监理实施过程监管 

(十一)实行从业人员到位情况检查制度。监理企业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或合同约定派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设立现场监理机构。监理机构的人员和组织形式应能满足工程监理实际需要,并确保人员到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到位情况监督检查。 

(十二)实行质量控制资料签认及工程质量总体评价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对质量控制资料进行签认,也可委托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签认,应签认的内容必须真实并可追溯。工序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等必须按照程序经施工企业内部自检后,由施工企业向项目监理机构做出书面报验申请,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工程结束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质量作总体评价,未经签认的质量资料及工程质量总体评价不得作为竣工备案资料。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竣工备案资料的监督检查。 

(十三)实行现场整改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履行现场监理权利,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和质量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拒不签收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项目监督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报告。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监理企业报告的存在安全质量隐患应及时处置。 

(十四)实行平行检测制度。建设工程全面实行监理企业平行检测制度,平行检测的数量按监理规范或合同约定执行。平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严格监理企业和人员责任追究 

(十五)实行监理从业人员终身追究制度。监理企业应严格履行监理权利和义务,因监理企业未履行监理权利和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在工程使用寿命期内实行监理责任终身追究制。 

(十六)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委托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因现场监理人员过错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追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同等责任,并按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十七)实行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责任追究制。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1)未按规定在项目监理机构中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从业人员的数量、专业以及组织机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确认; 

(3)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文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按符合要求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确认; 

(4)检测取样未按规定见证的; 

(5)工程质量总体评价不做如实评价; 

(6)不按国家规定取费; 

(7)发现存在安全事故和质量隐患的,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8)发现存在安全事故和质量隐患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拒不签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及时向项目监督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七、支持监理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八)建设单位对项目管理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和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通过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委托项目管理企业,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切实将赋予监理企业的权力委托给监理企业。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信誉好的监理企业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任务,并应采纳监理企业提出的对工程建设的合理意见,严禁以各种手段干涉监理单位正常监理活动。 

(十九)施工企业对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责。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项目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施工企业项目部人员必须服从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组织施工,积极主动地配合项目监理机构履行监理职责,对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应当及时整改,为监理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严禁以各种手段干扰监理工作。 

(二十)行业协会应做好会员单位行业自律,积极开展监理人员培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为监理企业提供交流、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十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支持监理企业正确行使安全质量控制权限,严格进行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并要树立服务意识,为监理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