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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2009)69号

更新时间: 2015-05-18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200969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备备案

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备案包括:产权备案、过户备案、进沪备案,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安全协会)负责具体实施。

需备案的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附着升降脚手架。

设备办理产权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企业和备案设备简介;

(七)设备性能参数;

(八)专业承包资质证书(附着升降脚手架)。

对于符合产权备案条件的设备,由安全协会发放设备IC卡。

对于符合过户备案条件的设备,将予以办理过户备案手续;由外省市过户到本市的设备,由安全协会发放设备IC卡。

工商注册在外省市的产权单位的设备在沪使用时,须办理进沪备案。

设备办理过户备案时,除需提供上述(一)(八)项资料外,还需提供设备IC卡(产权登记证)、设备评估报告。

设备办理进沪备案时,除需提供上述(一)(八)项资料外,还需提供工商注册地颁发的产权登记证

符合备案条件的设备,由安全协会发放设备IC卡。

需到外省市使用的设备,安全协会审核后,出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附件1),并加盖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专用章,同时收回设备IC卡。

二、安装、拆卸告知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以及准备拆卸前,应当由施工总包单位到工程监督部门办理安装、拆卸告知。

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安装(拆卸)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与拆除方案;

(二)经安装(拆卸)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的安装与拆除过程中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安装(拆卸)工作技术交底;

(四)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安装(拆卸)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六)安装(拆卸)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安装(拆卸)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证书复印件;

(八)安装(拆卸)单位安装(拆卸)过程中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证复印件(含司机、指挥司索工及电工、维修工等);

(九)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原件;

(十)安装(拆卸)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原件;

(十一)总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证书复印件;

(十二)进场及安装前对基础、金属结构件、安全装置及主要部件的验收资料;

(十三)安装前对基础的验收资料(基础制作符合说明书要求或已经计算并通过相关方审批,基础隐蔽工程验收,混凝土的强度符合要求)。

三、安装检测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经安装单位安装完毕并自检合格后,由施工总包单位进行检测申报。

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在接受检测申报后,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及检测工程程序(试行)》[沪建建管(2007)第007号]要求开展安装质量检测,及时将相关检测信息进行网上登记,并发放检测报告。

四、使用验收、登记

施工总包单位在收到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发放的检测报告后,及时组织安装、使用、监理、产权等单位,对使用工况、条件、人员及检测整改项目等进行使用验收;合格后,向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办理使用登记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起重机械安装检测报告;

(二)使用验收资料;

(三)驾驶员、指挥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四)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五)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对符合使用要求的设备发放《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附件2)。

五、其他事项

(一)建筑起重机械在转场使用前,须经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保养。

(二)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做好对租赁单位、设备产权单位及维修保养单位的审核登记。

(三)工程监督部门应对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及使用情况加强监督。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