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2015-05-18
沪建安质监[2010]13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防碰撞监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防碰撞的监管,预防和减少塔式起重机因碰撞而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特点,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原则上起重臂不得伸出工地围墙外,确因场地条件限制无法避免起重臂伸出围墙的,应安装防碰撞装置或使用动臂式塔式起重机,确保塔式起重机的小车始终保持在工地围墙内运转。
二、当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并安装防碰撞装置。
三、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并安装防碰撞装置。
四、2010年12月1日起,新安装并符合上述情形的塔式起重机须安装防碰撞装置;对2010年12月1日前已安装就位、2011年5月1日后将继续使用,并符合上述情形的塔式起重机,应在2011年4月1日前安装防碰撞装置。
五、所安装的防碰装置应具备稳定性能好、精度高等要求,并通过国家建筑机械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使用单位可根据防碰撞装置的图文显示工作状态功能、超载报警、超幅限制回转、吊重监控以及远程报警和驾驶员管理平台功能,根据现场实际选择安装。
六、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防碰撞的安全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跟踪整改落实到位。
七、各监督站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防碰撞的动态监管,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处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