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2015-05-12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和争议调解工作,提高建筑工程计价管理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等文件的要求,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就所负责的本市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和争议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轨道交通、园林、房屋修缮和燃气工程的计价依据解释和争议调解。
二、计价依据解释和争议调解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本市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计价依据解释是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编制概算、预算、最高投标限价中对工程计价依据存在不同理解而对其进行答疑与补充说明。争议调解是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对执行本市发布的计价依据产生分歧或矛盾时进行协调解决。计价依据是指本市发布的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定额、工程造价计价管理文件、市市场管理总站在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公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等。
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或“造价员证书”的相关人员均可向市市场管理总站提出计价依据解释申请和争议调解申请。
五、向市市场管理总站申请计价依据解释和争议调解应携带下述资料,资料提供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一)《计价依据解释申请单》和《争议调解申请单》(附件1、3);
(二)相关的施工图与施工组织方案;
(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与招投标文件;
(四)相关的现场设计变更与签证资料;
(五)其它资料(如资质证书等)。
六、计价依据解释申请和争议调解申请采用网上预约制度:
(一)申请人应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
——造价管理专栏的计价依据解释和争议调解栏目进行网上注册。
(二)申请人填写相关内容,计价依据解释至少有一人填写资格证书信息,争议调解至少有两人填写资格证书信息。
(三)上传《计价依据解释申请单》(至少有一家单位盖章)或《争议调解申请单》(至少有两家单位盖章)。
(四)市市场管理总站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相关内容,将预约解释时间和地点告知符合要求的申请人。
七、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市市场管理总站按专业选派专家为计价依据解释人员。计价依据解释人员应按《计价依据解释记录单》(附件2)进行登记。计价依据解释应根据现场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查看现场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核实有关情况,进行解答。
(二)计价依据解释以口头答复为主;特殊情况(涉及行政管理、司法调查等)需要书面答复的,由市市场管理总站组织专家论证,并统一回复意见。
(三)计价依据解释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或在受理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市场管理总站不予受理:
1.现场当事人未按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的;
2.对于本市工程定额和有关执行文件上已说明清楚的,或超出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解释范围的问题;
3.计价依据解释人员发现现场当事人与计价依据解释申请人信息不符的。
八、争议调解工作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市市场管理总站按专业选派专家为争议调解人员。争议调解人员应按《争议调解记录单》(附件4)进行登记, 并将争议调解有关资料归档、留存。争议调解人员应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查看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核实有关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对较复杂的问题,市市场管理总站可成立专家组,协调处理。
(二)争议调解时,争议各方当事人都应到场,包括对该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也应同时参加。
(三)争议调解以口头答复为主,各方当事人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根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人民法院裁决。
(四)争议调解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或在受理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市场管理总站不予受理:
1.现场当事人未按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的;
2.已做出计价争议调解决定,并且争议调解的申请人未再提出新的证据;
3.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4.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
5.争议调解人发现现场当事人与争议调解申请人信息不符或申请人有一方未到场。
九、市市场管理总站的书面答复意见及口头答复过程中出现较多的、共性的问题应及时记录、整理,不定期地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造价管理专栏上公布。
十、关于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简单问题可以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网上咨询提问。
十一、市市场管理总站根据需要建立各专业专家库,确保计价依据解释和争议调解工作公平、公正地顺利开展。
十二、计价依据解释和争议调解人员与各方当事人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十三、计价依据解释和争议调解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接受各方当事人的宴请、娱乐活动和礼品、礼金等。
十四、计价依据解释和争议调解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故意偏袒、弄虚作假,并造成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市市场管理总站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及时追究,严肃处理。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计价依据解释申请单 2.计价依据解释记录单 3.争议调解申请单 4.争议调解记录单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1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