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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 2015-05-12

权威解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将于21日起施行。记者就“修订的原因是什么?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修订后会对行业带来哪些影响?”等问题采访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标准定额司的负责人和参与修订的专家,请他们对《办法》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预防化解纠纷 强化监督检查
   ——访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负责人

记者:为什么要修订《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此次修订的目的是什么?

法规司负责人:2001年11月5日,原建设部发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但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陆续发布实施,原《办法》急需加以修订。

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启动了原《办法》的修订工作,这次修订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2003年,原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全国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目前,已有超过90%的国有投资的招标工程实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但只作为推荐性制度,是否采用由发包人自行决定。对此,需要适应当前行业发展需求对原《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是贯彻落实最高投标限价制度。为了提高招标公开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有效控制投资总额,防止高价围标,2012年2月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设定了最高投标限价制度。需要落实条例的规定,建立最高投标限价制度,进一步明确其编制依据、公布方法等配套规定。

三是预防和化解计价纠纷。2004年,财政部会同原建设部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合同价款内容、约定方式、价款调整等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对于预防和化解纠纷作用显著。原《办法》缺少这方面的规定,需要将规范性文件中成熟可行的做法上升为规章。

四是加强政府监督检查。原《办法》缺少对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还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记者:《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法规司负责人:关于工程量清单制度,主要做了以下规定:一是将编制工程量清单纳入《办法》的调整范围(第二条)。二是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六条)。三是规定将工程量清单作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第八、十条)。四是规定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七条)。

关于最高投标限价制度,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纳入《办法》的调整范围(第二条)。二是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招标人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也可以只设标底不设最高投标限价(第六条)。三是规定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依据,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第八条第一款)。四是规定最高投标限价的公布方法,除了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外,还应公布组成总价的分部分项费用(第八条第二款)。五是规定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如果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第十一条)。

关于预防和减少计价纠纷,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第五条)。二是吸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补充完善了合同价款内容、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以及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三是规定预付工程款支付方式,明确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支付(第十五条)。四是完善了造价纠纷调解机制(第十八条)。

关于加强监督检查,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以及竣工结算文件应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六、十九条)。二是规定了建设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的监督检查措施(第二十一条)。三是对造价工程师、造价咨询企业的法律责任与有关规章作了衔接(第二十二、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