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2015-05-12
沪建交〔2006〕445号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6-07-05
索取号 |
AB4101086-2006-004 |
载体类型 |
纸质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文件编号 |
沪建交〔2006〕445号 |
记录形式 |
文本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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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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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交〔2006〕445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 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费率,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参照附件2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根据现行标准规范和招标文件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作业环境,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的相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进行报价。
评标人应当对投标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和相应的费用报价进行评审,报价不应低于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用的90%,否则按废标处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施工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比例。
第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为依据,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未按本暂行规定支付、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行为,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生《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按照该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创建文明工地的,可以在原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基础上适当提高,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其他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可以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房屋建筑、市政、民防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2:房屋建筑、市政、民防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表
附件1:
房屋建筑、市政、民防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类别 |
项目名称 |
具体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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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
安全警示标志牌 |
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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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围挡 |
(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市容景观道路及主干道的建筑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m,其他地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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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工程应当根据工程地点、规模、施工周期和区域文化,设置与周边建筑艺术风格相协调的实体围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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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砼砌块等墙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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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政、公路工程可采用统一的、连续的施工围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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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实体大门,宽度不得大于6m,严禁透视及敞口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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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图板 |
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牌、安全生产隐患公示牌、文明施工承诺公示牌、消防保卫牌;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示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文明施工管理网络图、劳动保护管理网络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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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志 |
(1)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企业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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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活区有适时黑板报或阅报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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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宣传横幅适时醒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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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容场貌 |
(1)道路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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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二级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和河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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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主干道应适时洒水防止扬尘;清扫路面(包括楼层内)时应采取先洒水降尘后清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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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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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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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食堂应设置隔油池,并应及时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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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厕所的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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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现场进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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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施工现场大门处设置警卫室,出入人员应当进行登记。所有施工人员应当按劳动保护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安全帽和表明身份的胸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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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堆放 |
(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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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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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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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防火 |
(1)施工现场应当设有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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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物高度超过24m时,施工单位应当落实临时消防水源,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当消防水源不能够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当增设临时消防水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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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建工程内设置办公场所和临时宿舍的,应当与施工作业区之间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离,并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配备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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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进行焊割作业前,应当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并确保正常取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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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区域内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临时搭建的办公、住宿场所每100m2配备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临时油漆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每30m2应配备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4B的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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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清运 |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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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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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设施 |
现场办公生活设施 |
(1)施工现场应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设施等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所用建筑材料应符合环保、消防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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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公区和生活区应设密闭式垃圾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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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现场应配备常用药及绷带、止血带、颈托、担架等急救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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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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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有条件的宿舍宜设置生活用品储藏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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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宿舍内应设置垃圾桶、鞋柜或鞋架,生活区内应提供为作业人员晾晒衣物的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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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食堂应设有食品原料储存、原料初加工、烹饪加工、备餐(分装、出售)、餐具、工用具清洗消毒等相对独立的专用场地,其中备餐间应单独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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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食堂墙壁(含天花板)围护结构的建筑材料应具有耐腐蚀、耐酸碱、耐热、防潮、无毒等特性,表面平整无裂缝,应有1.5m以上(烹饪间、备餐间应到顶)的瓷砖或其他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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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食品原料储存区域(间)应保持干燥、通风,食品储存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至少0.15m)存放,冰箱(冷库)内温度应符合食品储存卫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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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原料初加工场地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1-2%的坡度。设有蔬菜、水产品、禽肉类等三类食品清洗池,并有明显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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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烹调场所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墙壁应铺设瓷砖,炉灶上方应安装有效的脱排油烟机和排气罩,设有烹饪时放置生食品(包括配料)、熟制品的操作台或者货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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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备餐间应设有二次更衣设施、备餐台、能开合的食品传递窗及清洗消毒设施,并配备紫外线灭菌灯等空气消毒设施。220伏紫外线灯安装应距地面不低于2.5m。备餐间排水不得为明沟。备餐台应采用不锈钢材质制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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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烹调场所或专用场所必须设立工用具清洗消毒专用水池和保洁柜。工用具、餐饮具清洗消毒专用水池不得与蔬菜、水产品、禽肉类等食品清洗池混用。水池应采用耐腐蚀、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成。为就餐人员提供餐饮具的食堂,还应根据需要配备足够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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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食堂应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冷藏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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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食堂外应设置密闭式泔桶,并应及时清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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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地面应硬化,门窗应齐全。蹲位之间宜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宜低于0.9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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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厕所大小应根据作业人员的数量设置。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每隔四层宜设置临时厕所。厕所应设专人负责清扫、消毒、化粪池应及时清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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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淋浴间内应设置满足需要的淋浴喷头,可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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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应设置满足作业人员使用的盥洗池,并应使用节水龙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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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生活区应设置开水炉、电热水器或饮用水保温桶;施工区应配备流动保温水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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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文体活动室应配备电视机、书报、杂志等文体活动设施、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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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施工现场应设专职或兼职保洁员,负责卫生清扫和保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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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办公区和生活区应采取灭鼠、蚊、蝇、蟑螂等措施,并应定期投放和喷洒药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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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炊事人员上岗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并应保持个人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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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食堂的炊具、餐具和公用饮水器具必须清洗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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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施工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
配电线路 |
(1)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电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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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地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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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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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开关箱 |
(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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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二级保护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漏电保护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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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地保护装置 |
施工现场保护零线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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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 |
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 |
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0.18m高的踢脚板。脚手架基础、架体、安全网等应当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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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口防护 |
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0.05m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0.5m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应当采用标准化、定型化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应当醒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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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洞口防护 |
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应当采用标准化、定型化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应当醒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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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井口防护 |
设置定型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或每层设置一道硬隔离;应当采用标准化、定型化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应当醒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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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边防护 |
设1.2m高的定型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0.18m高的踢脚板。安全警示标志应当醒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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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 |
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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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防护 |
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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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平台交叉作业 |
(1)操作平台面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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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操作平台面满铺竹笆、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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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悬挑式钢平台两边各设前后两道斜拉杆或钢丝绳,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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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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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层建筑施工或者起重设备起重臂回转半径内,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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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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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房屋建筑、市政、民防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表
(一)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表
项目类别 |
费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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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 |
厂房 |
单层 |
2.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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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 |
3.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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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 |
单层 |
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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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层 |
3.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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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 |
居住建筑 |
低层 |
3.0~3.4 |
|
多层 |
3.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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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层及高层 |
3.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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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
3.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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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设备安装工程 |
1.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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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宿舍、公寓。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价合计(综合单价)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费用。作为控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最低总费用。
3、对深基坑围护、施工排水降水、脚手架、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措施项目和对沿街安全防护设、施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垂直运输机械等措施费用等其他措施项目,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仍按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报价。一并计入施工措施费。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表
项目类别 |
费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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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 |
2.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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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工程 |
1.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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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涵及护岸工程 |
2.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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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道工程 |
2.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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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构筑物工程 |
泵站 |
2.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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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 |
2.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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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工程 |
地铁车站 |
2.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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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间隧道 |
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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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江隧道工程 |
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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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价合计(综合单价)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费用。作为控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最低总费用。
2、对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内容的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脚手架、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垂直运输机械等措施费用,仍按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报价。
(三)民防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表
序号 |
项目类别 |
费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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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防工程 |
2000m2以内 |
3.49~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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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5000m2以内 |
2.13~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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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8000m2以内 |
1.82~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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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0000m2以内 |
1.63~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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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5000m2以内 |
1.49~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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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5000m2以上 |
1.31~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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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独立装饰装修工程 |
2.0~2.3 |
|
注:1、项目类别中的面积是指民防工程建筑面积。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国家《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综合单价)为基础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费用。作为控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最低总费用。
3、对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内容的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施工排水降水、垂直水平运输机械、内部施工照明等措施费用,仍按国家《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报价。